2009年1月19日,原卫生部发布《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“重症医学科”诊疗科目的通知》,增设一级诊疗科目“重症医学科”,代码:“28”。
自1994年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》发布以来,除对该目录进行了三次修订外,原卫生部还对“医疗美容科”和“口腔科”科目进行了特殊规定和细化。
2002年1月22日,原卫生部发布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以及2009年2月13日发布的《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》,2016年1月19日,原卫生部对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,对“医疗美容科”的分级准入及管理进行了特殊规定,在“医疗美容科”下设置了“美容外科”、“美容牙科”、“美容皮肤科”和“美容中医科”4个二级诊疗科目。
2010年6月11日,原卫生部发布《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》,对“口腔科”(代码:“12”)的二级诊疗科目进行了特殊规定,设置了“牙体牙髓病专业”、“牙周病专业”、“口腔粘膜病专业”、“儿童口腔专业”、“口腔颌面外科专业”、“口腔修复专业”、“口腔正畸专业”、“口腔种植专业”、“口腔麻醉专业”、“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”、“口腔病理专业”、“预防口腔专业”、“其他”在内的13个二级诊疗科目。
据此,以1994年卫生部首次发布及历次修订的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》为主,结合“口腔科”、“医疗美容科”的特殊规定,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完整的诊疗科目,共有一级诊疗科目34个(其中18个下设二级诊疗科目),二级诊疗科目148个(其中17个“其他”,6个器官移植类科目),笔者对此进行了详尽的整理(详见文末附录)。
大家可以对照自己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上登记的诊疗科目进行比对,是否符合附录中的诊疗科目名录的书写,若存在问题,要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,以免今后因为“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”受到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吊销《医疗执业许可证》的严重后果。
同时,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严格遵守底线,不开展国家禁止类医疗技术(例如:克隆、代孕技术等),对于开展国家及地区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(例如:造血干细胞移植、性别重置技术、肿瘤消融治疗等),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完成备案手续,并且加强临床应用质量控制,确保安全有效的治疗原则。
《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》中明确:“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、风险大、难度大、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。”鉴于此笔者建议医疗机构在申请《医疗执业许可证》时就将业务框定到具体的二级诊疗科目,在申请执业证时进行细化,今后若出现业务扩展,再行申请变更增设。
需要注意的是在2007年,原卫生部印发了《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》,后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,新版《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》共包括检验项目1462项。其中,临床体液、血液专业360项,临床微生物学专业152项,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47项,临床免疫、血清学专业458项,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145项,要求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目录规定以外的检验项目,因此但凡超出《临床检验项目目录》以外的“医学检验”均属于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。
至此,笔者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,希望对医疗机构今后更规范开展诊疗行为有所帮助,不再困惑,也希望各医疗机构可以对照附录表进行自查,及时进行变更申请,避免今后因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给企业造成损失,遵守法律法规,严格规范执业,未来才能走得更稳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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